招生/教育资助名额
教育资助名额
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资助名额的授予与重新分配办法(内阁 2025 年 3 月 10 日第 149 号决议),以及学校的资助名额分配表。

资助类型
全额教育资助——授予一个学年;学费由国家预算全额承担,并按一般规定发放助学金。
非全额教育资助——授予一个学年;合同学费的 50% 由国家预算承担,不发放一般规定的助学金。
国家追加资助——授予学年末 GPA 达到 4 及以上、属于国家社会保障署和高等教育、科学与创新部所规定类别的本科生,适用于下一学年;学费由国家预算全额承担,并按一般规定发放助学金。
高校资助——由享有财务自主权的高校授予本校规定类别中 GPA 在 3.3 至 4 之间的本科生:下一学年合同学费的 20% 至 80% 由学校预算外资金承担(每年最高 10 亿苏姆)。
GPA 3.3–3.39——合同学费的 20%;3.4–3.49——30%;3.5–3.59——40%;3.6–3.69——50%;3.7–3.79——60%;3.8–3.89——70%;3.9–3.99——80%。